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发现,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的女款三合一外套抽检不合格,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00133号)显示,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女款三合一外套(规格型号检样:185/100A、175/100A、备样:175/92A,生产日期/批号:款号:0W2A68010,样品数量2件/备样1件),经抽样检验,静水压项目不符合GB/T32614-2016标准,依据《山东省冲锋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50件,销售50件,出厂销售价格为300元/件,成本价是220.32元/件,货值为15000元,违法所得3984元。
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女款三合一外套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但因涉案产品未能追回的情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女款三合一外套的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984元。
天眼查显示,广州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的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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