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放弃治疗 (放弃治疗必须得出院吗)

抒情君 12

黄某为贵州某县中学宿舍管理员,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老血栓,主治医生口头告知家属继续抢救意义不大,黄某家属遂根据农村习俗,为了给黄某留口气回家,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医院明确告知了黄某家属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驾驶拒绝治疗承诺书等材料。

回到家后,黄某不久死亡。距从学校病发至死亡时未超过48小时。事后,黄某家属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黄某的死亡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遂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学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黄某病发当时并未在工作岗位上,且所患疾病以工作无关,最主要的是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导致黄某死亡,有医院的材料为证,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学校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大多数情况下认定工伤,往往是因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在从事具体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说的因公受伤。但本案中,黄某所患疾病并非因为其工作引起,也不是什么职业病,不属于因公受伤,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但法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考虑到有可能是因为劳动原因引起劳动者突发疾病这一特殊情形,所以作出了上述规定视同工伤 ,所以其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不大,所以法律禁止随意扩大解释范围,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比如劳动者虽然突发疾病,但是回家休息,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视同工伤。

本案焦点在于黄某死亡是抢救无效还是家属放弃治疗?严格按照医院出具的证据材料显示,显然是家属主动放弃治疗,但家属放弃治疗的原因确实是因为主治医生告知继续抢救意义不大,考虑到习俗才不得已放弃治疗导致黄某死亡。到底是依法严格按照规定认定是家属放弃治疗,不视同工伤呢?还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律不外乎人情。最终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现在的医疗技术已经非常先进了,但也不是万能的,但若要是保持一个人的生命体征应该是不难的。如本案中,黄某的家属选择继续治疗,要拖过48小时完全是不无可能的,这也是学校的理由之一,如果再次情形下,是否还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下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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