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弥渡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劝说、制止,并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依法处理。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三、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烤烟、油菜、蔬菜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对大气环境影响和污染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渡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编辑/许亚青
责编/向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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