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屉协议,顾名思义,只能放在抽屉里的协议。
严格的来说,抽屉协议本身并不违法,反倒是放在抽屉里这个动作是违法违规的。
那什么样的协议非要放到抽屉里,不能见光呢?
我举一个例子:
A银行某行长一个优质客户需要一笔大额资金,经过某行长运作一段时间之后,因为达不到银行信贷的相关要求,无法在贷审会上通过。
某行长自认为这笔资金优质客户是有能力偿还的,当然,如果他对客户偿还能力有疑虑,客户会想办法让他/她打消疑虑。
于是某行长想到一个办法,他让客户将贷款项目包装成一个投资项目,然后,找到信托或者证券公司,而信托或者证券将这个投资项目制作成一个资产管理计划。这样,这个资产管理计划就可以找投资方了。这也是信托或证券公司经常提起的通道业务。
这么大资金规模的项目,一般是要卖给银行的,但这里有一个难题,项目风控无法落实,不可能有银行购买。
这时候某行长拿出一份抽屉协议,以A银行的名义为这个项目担保,协议声明,企业不还银行还。有了银行同业的担保,B银行同意购买。
就剩下核保核签的环节了,有某行长的配合,这也不是事。
当然,某行长是不敢把这个担保协议拿出来的,他的领导也饶不了他,但只要他不说,领导根本不知道。
最终,优质客户得到了资金,某行长充实了自己的金库,B银行买到了有保障的理财产品。
如果客户到期正常偿还,一切自然皆大欢喜,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但往往与期望相背,假如他的项目真的好,就不会当初过不去贷审会了。
那么如果客户还不上这笔借款,谁应该来承担这个损失呢?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倒霉的是担保银行,当然,某行长及配合他的人也免不了去过下堂。
见不得光的终究是见不得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