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还的真实后果(高利贷可以协商只还本金吗)

高利贷真的可以不还吗?

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虽说在那个时代,这句话看起来好像是合理的。但是现在法制社会中,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众所周知,放高利贷的行为是违法法律的,无论是从市场还是法律条文上来看,都对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形成带来一定的阻拦。

案例分享

闫某等人合谋出资,专门针对具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发放2万元以下的高利贷,一般以7至10天为一个还本计息周期,每个周期利息高达10%至20%。受害人凌某先借贷了5000元,钱还没到手,就被扣走了1000元的首期利息以及外访费。当凌某不能按期还款时,闫某便纠集同伙催收,威逼凌某将其亲属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以1万元的价格典当还债。次日凌晨,凌某联系闫某,希望再次借款将车辆赎回被拒绝,凌某跳河自杀身亡。

上述案例中因为高利贷的行为导致凌某的悲剧行为,这也仅仅是高利贷带来的社会悲剧的小小缩影。

这个时候就有人会问,既然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行为,那么当初所借的高利贷就可以不用还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什么是高利贷行为?

长期以来,对利息和利率的有效管控一直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调节器。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对高利借贷行为进行界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25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高利放贷行为的效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首次增加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首次对高利贷部分认定无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也就是说,当下订立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中即使约定年利率超过15.4%(4倍LPR),超过15.4%(4倍LPR)部分的利息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年利率超过15.4%(4倍LPR)的利息,但借款人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15.4%(4倍LPR)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偿还情形界定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6条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规定如下: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罪量控制: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要求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针对非法放贷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放贷型高利贷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其原因在于放贷型高利贷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认定民间高利贷中的放贷型高利贷应当把握经营性这一核心内容。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严重后果四个维度,阐明了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结语

民间借贷诸多乱象,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边界研究,实质上是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入罪条件加以限制。《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规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和P2P平台发放贷款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规制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发放贷款以及暴力催收诱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打黑恶势力,是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也要警惕民事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圈的情况,民间高利贷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成立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万万不可出现司法异化的情形。明确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边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尊重意思自治基本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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